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📌【民法實務選編】 #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(2021.9)曾品傑教授主編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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📌【民法實務選編】 #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(2021.9)曾品傑教授主編
 
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,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。首先,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,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,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,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,倘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,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,訴請法院撤銷之。其次,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指出,若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,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,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,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,縱未以登記為公示方法,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,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,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。末者,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表示,基於現代建築技術得藉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,法院依民法第833條之1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時,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,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。

 
 
📌本期選錄裁判爭點

✏本人得否授與代理人同時兼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代理權?
 
✏醫療侵權行為之過失,得否僅憑依循醫療常規而為判斷?
 
✏契約終止之類型及其差異為何?
 
✏債務人倘向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,其他債權人得否以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撤銷之?
 
✏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間存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者,是否受該債權契約拘束?
 
✏增建建物在何種情形下,得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?
 
✏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,訂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時,應斟酌何等事項?
 
✏企業集團內之他公司對勞工有人事管理決策權,得否單課予簽約之法人負雇主責任,而認其餘企業集團之法人無勞基法之適用?
 
✏操縱市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?
 
✏破產管理人得否以市價變賣之方式拍賣破產財團之財產?

 
 
完整內容:#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(2021.9),民事法實務選編/曾品傑教授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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